工会经费政策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保证工会经费的及时足额收缴,使各级工会组织更好地贯彻落实“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工作方针,经省总工会、省地税局研究决定,自2005年9月1日起,由各级地税部门负责代征工会经费。
一、代征范围:
自2016年1月1日起,地税部门代征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的范围为全省所有企业、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其他应缴纳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的行政机关和各类经济组织由当地工会负责征缴。由财政代扣工会经费的单位除外。
二、征收标准:
(一)计算基数。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
1.“全部职工”指在国家机关、党派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个体经济组织中工作,并由其支付工资的各种人员(含临时工、长期工)。
2.“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标准执行,工资总额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均计算在内。
(二)代征比例
1.工会经费代征比例
地税部门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为计算基数征缴,考虑到进一步到位的困难,先征缴应上解全总和省市县的工会经费,即2%的50%。
2.工会筹备金代征比例
对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组织,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上级工会全额拨缴工会经费(筹备金)。
三、征收管理:
地税部门代征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实行按季征收,以一个季度为一个征收期,采取与税收征管同步的方式。工会经费征收期限为1/4/7/10月份。
四、处罚规定:
逾期未缴纳工会经费,按照工会经费征缴相关规定,计算加收滞纳金。
符合地税代征范围的单位应当按期申报缴纳工会经费,对“不按期或不据实申报、缴纳等方式”截留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的单位,主管地税机关应催报催缴,并按照《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三十四条:“按照欠缴金额每日5‰加收滞纳金”。经催缴无效,可移交同级总工会,按照《工会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