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保金免征年检开始了,月底前结束

关于在全市开展2017年度

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年审工作的通知

并残工委〔2018〕1号

各县(市、区)残工委及驻并单位: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和《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山西省残疾人联合会 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全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晋财综〔2016〕8号)以及《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工作的通知》(晋财综〔2016〕47号)和财政部印发的《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策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的相关文件要求,确保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及时、足额征收,推动全市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的深入开展,现将我市2017年度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年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审对象

太原市行政辖区内的党政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民办非企和在市本级及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报税的国有、集体、股份合作、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营企业、其他企业、外地驻并单位、港澳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及小微企业。

二、年审时间

(一)资料准备时间:2018年1月29日---- 2月14日。

(二)集中年审时间:2018年2月 26日---- 3月30日(每周二、五下午学习,公休日休息)。

三、年审程序

  市及各县(市、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对本辖区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小微企业开展残疾人按比例就业人数的认定、《太原市残疾人就业证》的办理;负责对各级党政机关、全额、差额事业单位、民办非企等年审资料的审核、保障金计算等工作。

市及各县(市、区)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对本辖区各类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不包括民办非企)缴纳保障金进行资料审核、保障金计算和征收工作。

市直党政机关、全额、差额事业单位、民办非企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参加市本级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年审工作。并根据就业服务机构年审认定结果,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向市级财政专户上交保障金,持缴款书第一联到市级年审机构领取缴款收据(第四联)。各县(市、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按同级残联与财政部门协商的缴款程序办理。

四、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年审所需资料

 (一)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对用人单位残疾人按比例就业人数认定所需资料:

1、《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审核表》(附件1)或《党政机关 事业单位 民办非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审核表》(附件2);

2、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4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军人证》(1-8级)原件;

3、《太原市残疾人就业证》原件;

4、党政机关、事业单位2017年度残疾职工第四季度工资表原件或民办非企2017年度从业人员1-12月份工资表原件及保障金缴纳凭证复印件;

5、2017年度用人单位缴纳残疾职工养老保险全年票据复印件;

6、2017年12月份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纳申报表原件及复印件或2017年12月份太原市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征缴申报表原件及复印件。

 (二)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太原市残疾人就业证》所需资料:

1、残疾职工(伤残军人)身份证原件;

2、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到4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军人证》(1到8级)原件;

3、劳动合同书原件;

4、残疾职工调动审批表原件;

5、2017年度残疾职工第四季度工资表原件;

6、社保中心开具的《职工参保缴费证明》;

7、残疾职工近期红底免冠一寸照片3张、二寸照片1张。

(三)用人单位向各级地税机关需提供以下资料:

1、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审核表;

2、2017年度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年人均工资相关资料;

3、2017年度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缴纳保障金票据复印件。

(四)用人单位应缴纳保障金计算公式

1、党政机关、全额、差额事业单位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计算公式:

单位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度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度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57155元(省统计局公布2016年全省机关、事业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劳动报酬)。

2、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民办非企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计算公式:

单位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度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度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2017年度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五)用人单位申请减免或缓缴保障金程序

根据《全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晋财综〔2016〕8号)文件规定,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缓缴保障金,具体程序:

1、用人单位到本辖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办理残疾人就业人数认定;

2、用人单位到本辖区地税机关办理保障金缴纳数额的认定(民办非企由各级就业服务机构认定);

3、用人单位携申请减免或缓缴保障金相关资料向本辖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

4、市残联会同市财政局研究同意后报省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省财政厅审批备案;

5、用人单位持相关部门的审批结果,到本辖区地税机关办理减免或缓缴保障金手续。

五、小微企业年审

(一)小微企业的认定标准

1、自2015年1月1日(含)起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在职职工总数在30人以下(含),符合工信部小型、微型企业行业划型标准的小微企业,且在同级税务机关备案,自工商登记注册的当月起到满36个月的当月止,可享受免征保障金的优惠政策。

2、符合免征条件的小微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到期后,应当停止享受,并按规定申报缴纳保障金;政策到期不足整年的,以实际月份计算。

3、免征政策到期后次年保障金应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上年不应享受减免的月份数/12)。

4、小微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条件发生变化后,应当及时向同级地税、残联报告,并按规定计算、申报缴纳保障金。征收部门发现已享受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不符合免征条件的,应终止执行优惠政策并进行追征。

(二)小微企业年审所需资料

1、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3、《太原市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请备案表》一式四份;

4、《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请备案表》原件(地税)。

(三)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对小微企业的认定审核程序

1、按照用人单位法人注册登记的级次,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核,纳入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年审范围,并将相关资料存档备查。

2、对符合免征条件并在规定的年审时间内提出申请的小微企业,由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根据企业上报的资料,在《太原市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请备案表》签署意见,由用人单位向各级地税部门报送备查。

3、小微企业未在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年审规定的时间内参加年审或未向地税部门报送相关备案资料,各级地税部门将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全额征收保障金。

(四)年度小微企业认定的统计及汇总

各县(市、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在年审结束后,填报《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汇总表》,于每年6月30日前将汇总表(含电子版)报至市残联就业服务指导中心,并将本辖区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的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年审情况,包括既不安排残疾人就业又不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通过新闻媒体或政府、残联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示,督促其履行法律责任。

   六、年审地址

 (一)市本级年审地址:太原市羊市街33号(太原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指导中心11层就业服务大厅)

咨询电话:8821989   8821988

联系人:  朱春玲     马宁轶

 (二)各县(市、区)党政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小微企业等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县(市、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参加年审。

咨询电话:

杏花岭区 3382575             迎 泽 区  8285714

  万柏林区  6179688             尖草坪区  5648190

小 店 区 7173342             晋 源 区  6592590

古 交 市 5148700             清 徐 县  5722164

阳 曲 县 5521834             娄 烦 县  5326986

    七、工作要求

(一)根据《全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在本通知规定时间内,按时参加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年审工作,积极主动地向征收机关缴纳保障金,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责任。

(二)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年审和缴纳保障金的,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残联等部门的相关规定,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征收机关将全额计算并征收该单位的保障金。逾期不缴纳的自欠缴之日起,将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滞纳金按照保障金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

(三)保障金年审、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对在保障金年审、征收工作中出现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将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

  1.《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审核表》

  2.《党政机关 事业单位 民办非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审核表》

  3.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回单)1

  4.《太原市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请备案表》

  5.《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汇总表》                    

           太原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

              2018年1月23日

《太原市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请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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