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相关税法规定
2013年9月,《财税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随后,财政部又制定了《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3〕24号)。
另外需要关注关注的3个地方:
1.小微企业享受免税优惠有前提
不是所有的小微企业都能享受增值税暂免的优惠政策,仅限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是指除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外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月销售额或营业额超过2万元的,应全额缴税。
2.兼营行为会计核算要分离
对纳税人兼营营业税业务和增值税业务,应分别计算其营业额,分别核算,分别免征营业税和增值税,而不是按合计营业额来确定是否征免税。因此,兼营增值税和营业税项目的小微企业,一定要准确把握增值税项目与营业税项目的界限,健全会计核算,重视准确划分并分别核算增值税与营业税的收入,避免在纳税申报时混淆不同税种的收入而造成其中一个税种的收入超标,最终导致无法享受免税的优惠。
3.销售额(营业额)的确定
对于增值税纳税人,增值税属于价外税,财税〔2013〕52号文件所指的2万元是指不含税销售额;对于营业税纳税人,营业税属于价内税,财税〔2013〕52号文件所指的2万元营业额为含税营业额。
二、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的会计处理
2.1免征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财会〔2013〕24号文件规定,小微企业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应交税费,在达到财税〔2013〕52号文件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增值税属于价外税,由于该政策中的2万元属于起征点概念,月销售额超过2万的,全额征收增值税,只有月度终了,方能判断是否免征。因此在会计核算时,必须遵循价税分离原则。
1>当月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及应税服务,做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2>月末汇总销售收入,符合免税条件的,做分录如下: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营业外收入
在月中,不能合理确定本月销售额是否超过2万元时,正常计提应纳税额,如月末不足2万元,则符合免税条件,将已计提的增值税转入当月营业外收入。
2.2免征营业税的会计处理
提供应税劳务,做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小微企业满足财税〔2013〕52号文件规定免征营业税条件的,所免征的营业税不作相关会计处理。因为营业税核算是月末按照营业税应税收入和适用税率计提营业税金及附加,因此营业税纳税人,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不需要计提营业税及其附加。
本月末统计,如营业额小于20000元,符合免征营业税条件,可以不计提营业税,不做计提营业税的会计分录,如果超过20000元,则按照正常税率计算营业税。
【新鲜的财税资讯、实用的会计实操、及时的财税人员招聘信息、好玩的互动问答,添加关注微信公众号:“企友韩冬红老师”或“csfw360_hdh”】也可扫描下面二维码,加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