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57号《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了,如何会计处理呢?
一、免征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1.1简要说明
增值税属于价外税,政策中的3万元属于起征点概念,月销售额超过3万的,全额征收增值税,没超过的,属于免征。
因此当企业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应交税费。只有月度终了,然后才能判断是否免征。
在会计核算时,必须遵循价税分离原则。
1.2会计分录
当月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及应税服务时,做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月末汇总销售收入,符合免税条件的,做分录如下: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营业外收入
1.3总结
在月中,不能合理确定本月销售额是否超过3万元时,正常计提应纳税额,如月末不足3万元,则符合免税条件,将已计提的增值税转入当月营业外收入。
二、免征营业税的会计处理
2.1提供应税劳务,做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2.2总结说明
企业满足文件规定免征营业税条件的,所免征的营业税不作相关会计处理。
因为营业税核算是月末按照营业税应税收入和适用税率计提营业税金及附加,因此营业税纳税人,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不需要计提营业税及其附加。
本月末统计,如营业额小于30000元,符合免征营业税条件,可以不计提营业税,不做计提营业税的会计分录,如果超过30000元,则按照正常税率计算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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