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6501热点问题集锦

问:请问哪些纳税人可以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的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可以按照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其中,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企业、非企业性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问:我是个体户,现在的双定额只有28000元,从10月起免征增值税了,请问我这种情况能不能向税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呢?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废止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396号)对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个体工商业户,税务机关不得为其代开专用发票的规定。因此,个体工商户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并按规定预缴税款。

问:我单位2014年9月成立,和某房产经营公司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租赁该公司房产用于经营,合同规定从使用的第三年开始缴纳租金,第一年和第二年免收租金,免收租金期间房产税如何纳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规定,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根据上述规定,贵单位租赁期间免收房租的房产第一年和第二年由产权所有人即出租方单位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问:现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免征增值税,请问文化事业建设费是否都是3万元以下免征呢?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的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下同)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另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88号)的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因此,月销售额超过2万元的,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

问:我单位到境外从事经营活动,且该国(地区)与我国签订了税收协定,怎样才能享受协定税收优惠?

  答:企业可向对方国家(地区)申请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同时提供《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829号)规定:一、各地、市、州(含直辖市下辖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际税收业务部门负责向本局所辖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相关企业和个人开具税收居民证明的工作。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10〕218号)规定:三、中国居民公司境内、外分公司要求开具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的,由其总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

问:虚开普通发票有什么处罚?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虚开普通发票的,依据上述文件规定执行处罚。

问:拿到红字发票通知单后怎么开具负数发票?

  答:(1)“发票管理”→“发票填开”,核对发票代码和号码后,在票面上点击“负数”按钮,选择“直接开具”,输入两遍16位的通知单号(在通知单的右上角),按照通知单的实际情况输入对应蓝字发票的代码和号码(若通知单上没有则不需要输入),点击“下一步”弹出相应提示,核对信息无误点击“确定”后即可到票面上,再次检查无误即可打印发票。(2)若点击“下一步”提示:“本张发票可以开负数,但在当前发票库中没有找到相应信息”,说明当前没有对应的发票信息,点击“确定”出现空白票面,需要手工选择客户信息及商品信息,数量和金额需要输入负数。(3)若通知单是电子的,则可以选择“导入通知单”导入通知单后可直接生成负数发票,核对无误打印即可。

问:我公司是一家大型超市,近日因改造处理了一批使用年限不足2年的空调,损失22万元。同时,超市食品因过期损失31万元。这些损失应如何申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号)规定,商业零售企业存货因零星失窃、报废、废弃、过期、破损、腐败、鼠咬、顾客退换货等正常因素形成的损失,为存货正常损失,准予按会计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数据以清单的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同时出具损失情况分析报告。存货单笔(单项)损失超过500万元的,无论何种因素形成的,均应以专项申报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按公允价格变卖空调,属于以清单申报的方式申报扣除的范围。食品过期发生的损失,属于存货正常损失且金额未超过500万元,也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申报扣除。

问:车购税完税证明会给纳税人几份?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7号)第十九条规定:“完税证明分正本和副本,按车核发、每车一证。正本由纳税人保管以备查验,副本用于办理车辆登记注册。

  完税证明不得转借、涂改、买卖或者伪造。”

  因此,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会给纳税人正、副本各一份,正本由纳税人自行保管,副本用于办理车辆登记注册。

问:供货单位在邮寄发票过程中将发票丢失,但是供货单位已经按照销项税额申报,我单位是否可以依据对方国税局开具的丢失申报证明进行抵扣?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规定:

  3、简化丢失专用发票的处理流程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1、2,以下统称《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根据上述规定,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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