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5年2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税收新政策包括:
第一项政策
2014年12月2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14年第34号),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二项政策
2014年12月2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14年第33),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三项政策
2014年12月2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2014年第32号),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四项政策
2014年12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9号),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进行了调整,在增值税纳税申报其他资料中增加《部分产品销售统计表》,由从事轮胎、酒精、摩托车等产品生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填报。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五项政策
2015年1月2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对电池、涂料征收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16号),通知明确,为促进节能环保,经国务院批准,自2015年2月1日起对电池、涂料征收消费税。
第六项政策
2014年12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牡丹籽油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5号),明确牡丹籽油属于食用植物油,自2015年2月1日起适用13%增值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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