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的规定:“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为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将国务院免征小微企业的残保金政策落到实处,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山西省残疾人联合会联合下发晋财综【2015】40号文件,明确免征对象的范围,具体请看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