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总局发布政策:这些情况下车主已缴车船税可以退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车船税管理规程(试行)》公告,对税款征收、减免税退税管理等方面作出相关规定,对于买车的朋友,如果有这些情况已缴车船税可以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车船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3

 为进一步规范车船税管理,促进税务机关同其他部门协作,提高车船税管理水平,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车船税管理规程(试行)》,现予发布,自20161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51126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车船税管理规程(试行)》,从税源管理、税款征收、减免税退税管理、风险管理等车船税征收管理的全流程进行了规范和明确,进一步提高税收征管质效,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同时,促进税务部门同其他部门加强协作,实现信息管税。《规程》201611日起施行。

 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有关负责人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自2012年施行以来,完善了税源管控和征收措施,方便了广大纳税人,提高了车船税征管效率,但也遇到一些亟待明确或细化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在广泛听取地方税务机关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并发布《规程》,将进一步规范车船税管理,提高车船税管理水平。

  在税源管理方面,《规程》明确,税务机关要建立车船税税源数据库,积极同相关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合作框架等制度,采集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车辆的涉税信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登记信息、海事部门船舶登记信息等第三方信息。税务机关、保险机构和代征单位在受理纳税人申报或代收代征车船税时,要及时整理涉税信息并共享。

  在税款征收方面,为了给纳税人自主申报缴纳车船税提供便利,《规程》规定,税务机关要保留受理纳税人自主申报车船税的职能。《规程》还对税务机关直接征收的车船和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等两类情形的征管范围进行了明确,对保险机构、代征单位的代收代缴和委托代征工作进行了规范。对税务机关依托车船税联网征收系统,提高车船税管理工作水平提出了相关要求。

  在减免税退税管理方面,《规程》明确,已经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因质量原因被退回生产企业或经销商的,纳税人可以申请退税,国地税部门要加强合作,国税部门要及时向地税部门提供车辆退货发票信息,方便纳税人及时拿到税款,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已完税车辆被盗抢、报废、灭失而申请车船税退税的,由纳税人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在风险管理方面,《规程》要求,税务机关要构建车船税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依托现代化信息技术,对车船税管理的风险点进行识别、监控、预警,做好风险应对处置工作。

规定下面几种情况下,已征收的车船税应退回:

1、税务机关、保险机构、代征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船减免税政策。对不属于车船税征税范围的纯电动乘用车和燃料电池乘用车,应当积极获取车辆的相关信息予以判断,对其征收了车船税的应当及时予以退税。

2已经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因质量原因,车船被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纳税人可以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退货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退货月份以退货发票所载日期的当月为准。

3已完税车辆被盗抢、报废、灭失而申请车船税退税的,由纳税人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4、纳税人在车辆登记地之外购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的,凭注明已收税款信息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或保费发票,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再征收该纳税年度的车船税,已经征收的应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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