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厅和税务局发布:晋财税【2016】16号文件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过渡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晋财税(2016)16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中部分需要我省明确的试点过渡政策通知如下:

一、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扣减税额规定

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

按照《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晋财税〔201422号)文件规定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自201651日起按照上述规定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在201612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扣减税额规定

对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2015127日前取得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2015127日前取得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5200元。

按照《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晋财税〔201423号)文件规定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自201651日起按照上述规定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在201612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2016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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