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总局和国税总局发布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通知

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商企监字(2016)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过多挤占了社会资源,增加了行政成本导致企业数据失真,不利于政府掌握地方经济实际情况影响政府客观科学决策。为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落实宽进严管工作要求,维护良好市场秩序加快建立僵尸企业强制退出机制,督促企业履行法定义务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要通过清理工作唤醒一批,规范一批吊销一批,引导企业守法诚信经营净化市场环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工作的对象和方式

清理工作的对象是连续两个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且未进行纳税申报的企业。

清理的方式包括督促补报年度报告、纳税申报、变更企业登记事项、吊销营业执照等。

二、清理工作的要求

(一)确定对象认真核查。

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工商部门)要对连续两个年度未年报企业进行认真梳理摸清底数,通过发布通知公告、到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现场检查等方式逐一核实情况,依法开展清理工作工商部门将连续两年未年报企业信息送税务部门,税务部门将连续两年未报税企业信息送工商部门。

(二)区分情况分类处置。

对于被列入清理范围的企业在核实情况的基础上,分类规范处理:一是对于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能够取得联系的企业要督促其及时履行法定义务。二是清理对象存在已办理清算备案或已进入破产程序等情形的可以从清理范围中剔除。三是对于长期未开展经营活动、经现场检查在其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且连续两年未报税的公司,工商部门依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属于三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前设立的企业,税务部门可以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依法提请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三)严格程序规范操作。

各地要严格依法行政积极稳妥有序地推进清理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对被列入清理范围的企业进行提示性公告,警示相关违法后果。

对长期未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业依法实施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的要严格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工商总局令第28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工商总局令第29号)的要求执行。证据方面除了连续两年未报送年度报告、在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现场检查记录、连续两年未报税证明等必要证据外,还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收集未更换新版营业执照、未办理工商联络员备案、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银行基本账户半年内未有资金流动记录等其他证据。

对长期未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业依法实施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的相关法律文书可以直接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告送达,并在工商机关门户网站上公示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的,相关法律文书应在公示系统公告栏和企业名下同时公告。

(四)强化协同完善衔接。

各地工商、税务部门应积极探索将工商部门的经营异常名录库管理与税务部门的非正常户管理工作进行衔接通过网络专线、电子政务平台等多种方式,建立企业登记备案、股权变动、失联企业、未报税企业等信息交换机制工商部门将税务机关提供的非正常户信息中符合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条件的相关企业予以公示,税务部门通过工商部门提供的企业年报等相关信息查找系统内非正常状态但尚在经营的企业。

在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相关企业重新办理涉税事宜的,经税务部门通知或者重新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年报事宜的,工商部门终止相应的行政处罚程序。

(五)统筹协调加强宣传。

各地要深刻认识做好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制定具体方案,精心组织周密实施。要注重加强业务培训工作确保清理工作公平规范开展。要建立有效的宣传工作机制通过多种方式加大对社会公众的宣传力度,争取社会各界更多的理解和支持引导企业承担责任,强化社会监督。

有关问题和清理情况要及时书面报送工商总局企业监管局和税务总局征管科技司。

                     工商总局税务总局

2016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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